现如今的社会网络欺诈手段非常复杂,民众可能一不小心就会因为信息泄露而产生损失。本文要介绍的是在网络盗刷银行卡案件中,银行在特定情况下要赔偿储户损失,不能仅以用户名、登录密码、附加码、取款密码及验证码验证通过而免除责任。
下文我们以(2019)沪74民终200号案件进行简单说明。
一、案情简介:银行卡被盗刷,“黑客”无力赔偿,小丁起诉银行要求赔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1年4月,小丁所在公司为其在招商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
2015年某日,小丁的这张卡被“黑客”盯上,一天内被盗刷了十多万,小丁立刻向银行挂失了这张卡并且报警。
2017年5月24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01刑初107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童某某、唐某经预谋和约定分成比例后,由唐某出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给童某某提供住处,再由童某进行数据处理,获取众多被害人的登录名、密码等等,再通过网上银行绕开监管盗刷银行卡。2015年8月29日至9月21日期间,共计从7名被害人的账户中转账或消费172万元。
这172万元中就有小丁的10万元。
刑事处理后,童某、唐某的资产只能赔偿小丁1000元。
于是小丁起诉招商银行,认为招商银行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责任,要求招商银行赔偿自己的储蓄损失。
二、案件审理经过——法院认为银行方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方应该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是:1.银行作为强势一方,没有及时发现短时间、大量的异地登录和转出情况;2.电子银行交易中银行属于获利方,应该加重银行的相关责任,保障安全;3.招商银行原本的保护措施是通过验证码保证操作人与存款人一致,但是法院认为验证码能否实际到客户手中,要看三大运营商的网络安全保护程度,本案中就属于招商银行发送的短信验证码在通讯运营商系统中被过滤、转移,最终并未发送到客户手中造成最终的资金损失,整个过程中招商银行并没有对验证码能到客户手中进到保障责任。
因此,招商银行淮中支行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对丁鼎账户资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38条亦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性、有效身份。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负有向存款人提供安全的用卡环境的义务。”
以上就是有关银行卡被盗刷,向银行主张责任的一则小案例,如果您有遇到类似状况,可以私信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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